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于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若干意見
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必然選擇,是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戰略性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領域的軍民結合取得了顯著進展,軍工行業完成了由比較單一的軍民結構向軍民品復合結構的戰略性轉變,軍民結合產業快速發展,民用工業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建設的范圍不斷擴大,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發展格局基本形成。但還存在軍工相對封閉、軍民結合產業支撐不足、資源共享程度不高、機制運行不暢、政策法規不健全等問題,不適應新時期武器裝備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戰略部署,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基本要求,確立發展目標
(一)基本要求。適應武器裝備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提高武器裝備現代化水平,著力精干軍工主體、擴大協作配套范圍,著力完善以自主創新為主導的國防科技創新體系,著力建立科學合理的產業組織結構,著力培育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的市場主體,著力健全有機協調、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推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不斷完善。
(二)發展目標。建立起分工協作、有機銜接、運轉高效的軍民結合部際協調機制,用三至五年的時間,基本實現國防科技與民用科技、國防科技工業與民用工業的互通、互動、互補;基本實現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在財政投入、稅收政策、市場準入、軍工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公平化,軍品市場推出制度健全完善,軍民資源開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場競爭主體,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軍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積極進展;裝備競爭性采購、集中采購、一體化采購工作穩步推進;軍民結合產業快速發展,武器裝備發展的產業基礎明顯增強。
二、推動軍工開放,引導社會資源進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領域
(三)著力健全開放式發展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格局。根據武器裝備發展戰略和規劃,立足國家工業基礎,堅持軍品優先,精干軍工主體、擴大協作配套范圍,通過動態調整優化,加強科研生產條件建設,提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核心能力。引導社會資源進入軍品能力建設領域,進一步放開一般能力,使其寓于民用工業中發展,形成面向全國、分類管理、有序競爭的開放式能力發展格局。
(四)改進軍品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修訂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并面向全社會公開發布,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推出制度,解決企事業單位退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時的安全保密、能力保持、任務接轉等問題。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制度、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制度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的協調銜接。
(五)完善有利于公平競爭的政策。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批復》(國函〔2007〕9號)和軍隊裝備采購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出臺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和辦法。改革現行軍品稅收政策,按照公平、高效的原則,對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執行統一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管理,對承擔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同等投資政策。
三、加快軍轉民步伐,增強武器裝備發展的產業基礎
(六)大力發展軍民結合產業和軍工優勢產業。結合武器裝備發展和軍品能力建設,加快推進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飛機、民用船舶、電子信息和民爆器材等軍民結合型產業發展,壯大武器裝備發展的產業基礎;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急需,發揮軍工技術優勢,通過成果交易和面向社會發布軍工技術轉民用項目指南等形式,引導與軍工技術同源或工藝相近的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電子信息、裝備制造、安防產品等新興產業發展,推動民用工業機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七)促進軍民結合產業與國家相關產業基地融合發展。充分調動各部門、各地方的積極性,在軍工和民用科研生產資源相對集中的地區,鼓勵軍民結合項目進入國家相關產業基地集聚發展,并按國家相關政策給予優先安排和支持。做好軍工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地方發展規劃銜接和政策接軌,重大軍民結合建設項目要納入地方工業發展布局,促進軍工經濟與地方經濟融合發展。
(八)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發揮現有合作渠道和平臺作用,推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國際與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遵守國家最終用戶管理規定,努力促使西方發達國家放寬對華高技術出口限制。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支持利用軍工成熟技術開發國內外市場適銷的產品。鼓勵軍工與民用企事業單位聯合開拓國際市場,增強產業競爭力。
四、推進軍民互動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九)加速軍工和民用技術相互轉化。改進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推動軍工技術成果向民用轉化。建立和完善國防科研成果和技術解密制度,為軍工技術轉民用創造有力條件。對于可以直接用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電子信息等民用高新技術及產品,建立動態推薦目錄,支持二次開發,為武器裝備發展服務。立足國防與民用產業發展的雙重需要,研究制定軍民兩用技術發展規劃,加速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相互轉化。
(十)促進科研條件和頻譜資源的軍民共享。進一步推動軍工與民用科研機構的開放共享與雙向服務。以軍科技創新的需要,建立高等學校、民用科研機構與國防科研機構的協作機制,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聯合公關,加強重要技術儲備,實現科技資源的共享。推動現有軍民大型科研設施的相互開放,新建項目兼顧軍民兩用,加強統籌規劃,面向全國合理布局和建設。統籌軍民需求,進一步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使用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十一)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與民用工業基礎融合發展。促進軍民通用設計、制造等先進工業技術的合作開發與成果共享;加強國防和民用基礎技術、產品的統籌和一體化發展。立足民用工業基礎,結合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及重大裝備研制項目的實施,促進重要機電產品、材料、器件、高端測試儀器、關鍵加工制造設備、科研生產軟件等制約武器裝備發展和軍工能力建設瓶頸問題的解決。
(十二)積極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充分利用民用科技工業成果,推廣先進的生產組織方式和生產技術,積極采用先進民用標準,提高武器裝備生產標準化和專業化協作水平。制定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深入研究軍用與民用標準之間的關系,加強軍民共用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十三)加大人才培養和吸引力度。以武器裝備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需要為導向,拓展人才培養渠道,完善人才成長和使用機制,保持并不斷壯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人才隊伍。推進產學研結合,加強型號總指揮、總設計師及其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國防科技高層次人才管理,實施國防科技創新團隊計劃。制定管理辦法,鼓勵和吸引高技術人才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五、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增強軍工發展動力和活力
(十四)深化軍工企業改革。按照既有利于公平競爭,又有利于保持和增強軍工核心能力的原則,加快軍工企業改革。除關系國家戰略安全的少數企業外,要以調整和優化產權結構為重點,通過資產重組、上市、相互參股、兼并收購等多種途徑推進股份制改造,依法妥善安置職工。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十五)積極穩妥推進軍工科研院所改革。按照有利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公益服務職能、保障軍品任務完成的原則,穩步推進軍工科研院所改革,加強改革配套政策的銜接與分類指導。對于應用型科研院所,積極推進企業化轉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或轉為大企業的研發中心;對于面向國防科技工業全行業服務的公益性、基礎性科研院所,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創新管理模式,加強公益服務。對于少數關系國家戰略安全的科研院所,重在創新機制,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按照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積極推進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國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六、加強引導與協調,營造有利的宏觀環境
(十六)加強宏觀協調和指導。依托中央專委辦公室,建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國防科技與民用科技、國防科技工業與民用工業在發展規劃、計劃、重大項目和政策及軍工集團公司重組等方面的統籌協調。制定軍民結合發展規劃,做好與其他行業規劃的銜接。
(十七)加強財政金融引導。發揮政府資金對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于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引入社會資金,形成多元化投資格局。中央和地方財政要積極支持軍民兩用技術開發和軍民結合服務平臺建設。加大對技術開發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動軍民結合產業化發展。加快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為軍民結合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建立國防科技工業、軍民結合產業投資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建設。
(十八)強化信息共享服務。在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拓寬信息發布渠道。分類、分級發布武器裝備發展需求和任務信息,為民用企事業單位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及時提供信息服務。建立政府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為政府、軍隊、軍工及民用企事業單位的信息交流合作提供支撐。
(十九)加強能力評估和監管。制定軍工設備設施監督管理條例,確保軍工設備設施安全、完整、有效地用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建立與武器裝備發展相適應的能力評估制度,完善軍民結合運行評價體系,為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依據。完善從事國家秘密業務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審查制度,加強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國務院及軍隊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根據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密切協同,搞好統籌銜接,切實加以貫徹落實。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軍隊各級裝備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配套措施,確保軍民結合、寓軍于民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的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