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軟件質量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用軟件質量管理,保證軍用軟件質量,依據《裝備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作為裝備或裝備組成部分的軟件質量管理。
本規定中所稱的軍用軟件(以下簡稱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相關文檔和數據,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數據。
第四條 總裝備部按照國家軍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軟件研制單位進行軟件研制能力評價,對軟件測評機構進行認可,并以合格名錄形式予以發布。未達到規定的軟件研制能力要求的單位,不能承擔軟件研制任務;未經認可的軟件測評機構不能承擔軟件測評任務。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承擔軟件研制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研制單位)對軟件研制和服務質量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持和改進軟件研制能力,明確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
(二)實施軟件工程化管理,制訂本單位軟件研制工作程序和規范,對軟件研制過程實施質量控制;
(三)配備必要的人員、技術手段和設施等資源,建立本單位軟件質量信息系統;
(四)對有缺陷的軟件進行修復;
(五)承擔軟件的使用培訓和技術服務;
(六)向軟件測評機構提供軟件測評所需的程序和文檔資料。
第十條 軟件測評機構對軟件的測評質量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持和改進軟件測評能力,明確軟件測評過程中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
(二)承擔軟件定型、鑒定、驗收和成果鑒定的測評,外購軟件產品質量評價及選優工作;
(三)制定本單位軟件測評工作的程序和規范,實施軟件測評過程的質量控制;
(四)配置必要的軟件測評資源,建立軟件測評質量信息系統;
(五)開展軟件測評理論、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 軟件研制
第十七條裝備主管部門在訂立裝備研制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軟件的級別、質量保證條款、測評項目、測評機構以及研制單位應當提供的測評保障條件。
第十八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研制單位制訂的軟件研制計劃和軟件質量保證計劃進行審查和確認,并監督其實施。軟件質量保證計劃應當明確軟件質量要求、軟件質量保證的工作責任、控制項目和方法、編制的文檔等。
第十九條 研制單位在進行軟件需求分析時,應當廣泛征求軟件論證、使用、測評等單位的意見,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要求的內容和格式,形成能夠全面反映系統任務要求的軟件需求說明。
第二十條 研制單位應當在軟件研制的早期對軟件保障進行規劃,在軟件需求說明中提出軟件保障方案,并根據合同要求研制和交付軟件保障所需要的各種資源。
第二十一條 研制單位應當制訂和實施軟件設計準則;開展軟件可靠性和安全性設計;按照軟件工程化方法和國家軍用標準的要求,形成與軟件需求說明一致的、可理解的和規范化的軟件設計文檔。
第二十二條 軟件編碼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檔進行,確保編碼和設計文檔一致。
第二十三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研制單位編制的軟件測試計劃進行審查和確認,并監督其實施。軟件測試過程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所有測試結果,填寫軟件問題報告表,編制軟件測試報告。
第二十四條 軟件設計、編碼和測試工作必須分別由不同的人員承擔。
第二十五條 研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軍用標準或相關標準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在軟件研制過程中,同步完成各項文檔的編制工作。軟件文檔編制項目的剪裁和合并必須經過裝備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六條軟件配置管理必須設立軟件開發庫、受控庫和產品庫,并規定相應的控制和管理程序。軟件文檔的修改和完善必須納入軟件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研制單位應當建立并運行軟件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及時記錄和報告軟件故障,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九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研制單位確定的轉承包單位的軟件開發能力和轉承包合同進行審查。轉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轉承包軟件質量保證條款、監督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研制單位需要外購軟件產品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測試或者選型,并對其正確使用負責。
第三十一條 研制單位應當根據合同要求,向軟件測評機構提供測試所需要的軟件需求說明、設計說明、源程序及開發過程測試文檔等技術文件,使測評機構能夠充分了解軟件開發情況,保證軟件測評質量。
第三十二條 研制單位應當編制軟件使用培訓教材,并根據合同要求對軟件使用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第五章 軟件測評
第三十三條 關鍵軟件和列入裝備體制的軟件,必須經總裝備部認可的軟件測評機構測評合格后,方可交付部隊使用。
第三十四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軟件研制任務的同時,確定軟件測評任務并下達軟件測評任務書。
第三十五條 軟件測評機構應當從軟件需求分析階段開始進行測評準備工作,了解軟件研制情況,參加軟件評審;根據軟件的級別編制軟件測評計劃和測評說明,經裝備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軟件測評機構應當根據測評計劃建立軟件測試環境,嚴格按照規程實施軟件測評,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所有測試用例的測試結果。
對軟件測評機構發現的軟件問題,研制單位應當進行分析、修改、測試和評審后,送測評機構進行回歸測試。
第三十七條 軟件測評機構應當根據軟件測評結果出具軟件測評報告。軟件測評報告由裝備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保證軟件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工作程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軟件工程化管理要求,軟件狀態失控,質量問題突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偽造測評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合同、隱瞞質量問題、將不合格品交付部隊的單位,裝備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合同的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并將其從合格名錄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