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軍品配套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配套科研項目)管理,規范管理程序和管理行為,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依據《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及《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協作配套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配套科研項目是指為滿足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發展的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由國防科工局審批立項的材料及其制品、基礎機電產品科研項目。
第三條 配套科研工作堅持需求牽引與技術推動相結合、滿足當前需要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軍用技術與民用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專業化協作配套,著力解決制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發展的配套產品關鍵技術問題,提高自主創新和自主保障能力。
武器裝備型號在總體論證時,應當統籌考慮重大、關鍵配套產品和技術,對重大、關鍵配套產品和技術應當立足國內。
第四條 配套科研項目分為需求牽引和技術推動兩類。需求牽引類項目指為滿足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發展需要,提出的配套產品的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推動類項目指為滿足武器裝備未來發展需要,從提高配套核心能力出發,依據軍品配套規劃提出的配套產品的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
第五條 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基本程序包括:規劃編制與發布,項目論證提出及評審、指南編制與發布,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評審及批復,合同訂立,年度計劃編制、下達與實施,驗收。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軍品配套規劃,組織編制及發布項目指南、審批配套科研項目、編制下達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驗收。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企業、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屬高校等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包括組織提出項目建議書,組織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實施,進行配套科研項目合同管理,提出年度計劃建議,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受國防科工局委托組織驗收。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需求主管單位還要負責組織提出需求牽引類配套科研項目并組織編制任務總要求,組織落實相應的應用研究和考核驗證工作。
承擔配套科研項目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配套科研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開展具體科研工作。
提出需求牽引類項目任務總要求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負責開展相應的應用研究和考核驗證工作,并配合承擔單位開展配套科研工作。
第七條 承擔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與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人員、技術、設備、安全生產等條件,具備相應的保密資格;屬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確定范圍的,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資質。
第八條 配套科研項目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8〕11號)等規定執行。科研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確保??顚S?。
第九條 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公示制度,對項目任務總要求和項目建議書評審和評估結果、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和評估結果進行公示;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評審、評估等過程中利益相關人員均應當回避;配套科研項目管理推行信用制度,參與配套科研活動的需求單位、承擔單位、有關評估機構、評審專家等均建立客觀信用記錄,作為其參與配套科研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有關單位在配套科研項目立項、實施和管理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國防科工局相關保密管理規定,落實保密管理措施,確保項目安全執行。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各單位以產學研結合、自籌資金的方式承擔配套科研項目;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單位承擔配套科研項目。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發布
第十二條 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和未來發展需要,國防科工局組織開展軍品配套發展戰略研究,編制并發布軍品配套規劃。規劃主要包括發展目標、重點領域和方向、政策措施等。規劃周期一般為5年。
第三章 項目提出及指南發布
第十三條 需求牽引類項目由需求主管單位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發展需要和軍品配套規劃,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或型號總師系統論證提出,并編制任務總要求,任務總要求須經型號(系統或分系統)總師(或技術總負責人)認定。
技術推動類項目根據軍品配套規劃,由國防科工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或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論證提出。
第十四條 項目提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編制任務總要求或項目建議書(格式分別見附件1或附件2)。
第十五條 需求牽引類項目任務總要求于每年1月上旬,由需求主管單位匯總(表格樣式見附件3)報國防科工局,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光盤)各1套。
技術推動類任務總要求或項目建議書根據國防科工局的部署由專家組提出,或由提出項目主管單位匯總報國防科工局。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主管司初審后,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專家對任務總要求或項目建議書進行評審或評估。評審或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立項必要性,需求背景與應用方向,國內同類產品技術現狀,技術指標的完整性和可考核性,技術和進度的可實現性,成果形式等。
第十七條 國防科工局主管司對任務總要求或項目建議書的評審或評估結果向項目提出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對公示反饋意見研究處理后編制項目指南并發布。指南中根據項目類別明確國撥資金的投資比例。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領取任務總要求。需求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有義務向取得任務總要求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四章 項目批復和合同訂立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依據指南、任務總要求,組織編寫配套科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件4)、填寫《軍品配套科研項目誠信承諾書》上報國防科工局。
第二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申請配套科研項目。
以聯合體形式申請配套科研項目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優勢互補,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提交聯合協議,明確聯合體牽頭責任單位、各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經費分配比例等,禁止規避競爭的聯合。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主管司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或評估,并提出項目承擔單位和經費的建議。評審或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承擔任務的能力與工作基礎(含已掌握的知識產權),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及創新性,進度安排的合理性,經費匡算的合理性,項目完成后達到的技術成熟度等。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主管司對評審或評估意見審核后,將主要結論向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需求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各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公示反饋意見。國防科工局主管司對公示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同時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根據項目評審或評估意見、公示反饋意見研究處理結論,在規定的時間內修改完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上報。國防科工局對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國防科工局主管司與財政部主管司進行溝通協商。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將國防科工局批復轉發給承擔單位。
第二十三條 屬于需求牽引類的配套科研項目,在項目批復后兩個月內,由需求單位與承擔單位(或聯合體的牽頭責任單位)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訂立合同(見附件5),報國防科工局主管司備案。
第五章 年度計劃與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提出下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見附件6),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項目主管單位預算建議及財政部預算控制指標提出下年度經費預算安排意見。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依據項目進展情況以及下年度經費預算安排情況編制下年度工作計劃安排(見附件7),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報國防科工局。國防科工局依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落實的預算,編制和下達配套科研項目年度計劃,明確當年科研任務的主要研究內容、進度節點、考核形式及經費安排。項目主管單位應及時轉發國防科工局年度計劃。
第二十六條 配套科研項目自國防科工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后開始實施。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年度計劃執行。為確保項目經費使用符合相關規定,承擔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應參與項目的實施。承擔單位與需求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需求單位通報項目進展情況,需求單位應當及時向承擔單位通報試驗使用情況,及時向承擔單位提供用戶使用報告。
項目主管單位組織項目實施,督促承擔單位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的合同及年度計劃執行,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實施中出現影響進度、質量等問題應及時通報需求主管單位并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可報國防科工局協調處理。
國防科工局直接或組織項目主管單位,采取抽查、現場檢查、階段評審、自查等多種方式,對科研項目進展、預算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研制周期超過2年(含2年)的科研項目,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每年6月30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分別將上、下半年配套科研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見附件8)及項目總體執行情況(包括項目驗收情況)報國防科工局主管司。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將作為當年預算調整和下年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配套科研重大項目實行季度專報制度。配套科研項目執行中的重大技術突破、重大問題,承擔單位要及時向項目主管單位報告,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以簡報或專報形式及時報送國防科工局主管司。
第二十八條 配套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主管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配套科研項目年度計劃內容。對需要調整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會同需求主管單位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按程序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調整。
(一)由于武器裝備研制要求發生變化致使配套科研項目需求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或關鍵技術指標的;
(二)增加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或提高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比例的;
(三)主要承擔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研制周期預計需要延長6個月以上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配套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及時報國防科工局審批終止科研項目:
(一)因技術發展或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科研項目已失去研究開發意義;
(二)技術方案和技術指標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并無有效解決辦法;
(三)科研經費或配套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劃無法落實;
(四)承擔單位的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更,致使項目無法按計劃繼續進行;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項目無法按計劃進行。
第三十條 配套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國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銷科研項目的決定:
(一)已列入國家或軍隊其他科研計劃的;
(二)挪用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的;
(三)組織管理不力,嚴重影響項目順利實施或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弄虛作假,違背《軍品配套科研項目誠信承諾書》中所作承諾的;
(六)連續2年未按年度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被終止和撤銷的配套科研項目,國防科工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停止安排計劃科研經費。項目主管單位組織承擔單位在1個月內完成科研項目決算,報國防科工局核批。項目剩余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全部上繳財政部。項目終止后,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資料,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約定及時總結歸檔,上報項目主管單位并提供給有關需求單位。
第三十二條 承擔單位發生重大股權變動、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等重大事項,影響配套科研項目完成的,應當事前及時向項目主管單位報告,并通報需求單位。項目主管單位會同需求主管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國防科工局。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國防科工局報下一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建議(見附件9)。
國防科工局根據年度科研計劃及調整批復,結合項目驗收計劃建議,下達年度驗收計劃,明確驗收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科研項目審計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屬有關事業單位等開展審計。
第三十五條 在配套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年度驗收計劃,組織完成項目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后,編制驗收申請報告(見附件10),報送驗收申請。重大項目應開展預驗收工作。
驗收部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制定驗收實施方案,下達項目驗收通知;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六條 配套科研項目申請驗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
(二)達到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和工作目標,并有具備相關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出具的測試報告;
(三)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規定,完成了用戶考核驗證,有明確的用戶使用報告結論(需求牽引類項目);
(四)完成財務決算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結論;財務決算審計發現問題已完成整改;
(五)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歸檔資料編寫。
第三十七條 配套科研項目由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驗收部門開展驗收工作應成立項目驗收組,驗收組可根據項目復雜程度設技術、資料和財務等驗收小組。驗收組成員人數一般為5-7人,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組成。選擇驗收組成員應遵循回避原則,不得選用項目承擔單位和需求單位的人員。
驗收部門組織召開驗收評審會,驗收組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研制工作總結和需求單位用戶使用報告的匯報,復核提交驗收的資料,進行質詢,形成驗收意見。驗收評審中發現問題,應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八條 驗收以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及財務決算審計報告為依據,驗收內容主要包括:研究目標實現情況,研究內容完成情況,技術指標實現情況,關鍵技術突破情況,達到的技術成熟度,成果的完整性及形成的知識產權情況,產品或技術交付使用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配套科研項目驗收評審分為通過驗收和未通過驗收兩類。
項目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的規定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評審。
通過驗收評審但有整改意見的項目,承擔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后,由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驗收部門。未通過驗收評審的項目,承擔單位對有關問題進行整改后,由項目主管單位再次報送驗收申請,驗收部門組織二次驗收。
通過驗收評審的配套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填寫軍品配套科研項目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1)。
國防科工局組織科研項目驗收評審后辦理驗收批復。委托驗收的科研項目,受托單位應在驗收工作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意見報國防科工局審核同意后辦理驗收批復,抄送國防科工局并及時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配套科研項目在完成驗收后,需求單位應當及時將科研成果應用于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
第四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未完成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研制周期等發生變更的;
(四)存在重復申請國家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挪用國家財政科研經費違規招投標等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 配套科研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項目驗收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項目主管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將軍品配套科研項目信息登記表,紙質及電子版(光盤)各1份,報國防科工局主管司。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單位以及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科研項目嚴重脫離計劃預期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科研項目管理出現以下問題,國防科工局調減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科研經費并通報批評。
(一)列入各項年度計劃的科研項目有5個以上(含5個)未能按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二)出現3個以上(含3個)項目未通過驗收的;
(三)出現配套科研項目被撤銷或出現第二十九條(二)(三)(四)款配套科研項目被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對配套科研項目出現以下問題之一的單位,國防科工局將在1到2年內暫停受理其非型號保障配套科研項目:
(一)虛報需求項目或需求項目上報后隨意取消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調整事項未按規定程序及時報批或隱瞞項目實施中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出現2個以上(含2個)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未按計劃要求完成研究任務的;
(四)不按照合同約定開展應用研究和考核驗證的;
(五)配套科研項目被撤銷或出現第二十九條(二)(三)(四)款配套科研項目被終止的;
(六)累計出現2個以上(含2個)配套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結束后未通過驗收的;
(七)發生失泄密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四條 民口單位承擔的整機科研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25日印發的《軍品配套科研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科工管〔2010〕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