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節選)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保證建設項目合格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以及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國防科工局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符合驗收要求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高分辨率對地觀測系統、月球探測工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不在本細則適用范圍。
第三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項目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指導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制定竣工驗收工作的有關規定;編制下達年度竣工驗收計劃;負責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部分重大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對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國防科工局下達的年度竣工驗收計劃,教育部、中國科學院、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稱受托驗收組織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階段負管理責任,組織年度竣工驗收計劃編報;除軍隊有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外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其所屬單位項目檔案單項驗收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實施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環保、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財務決算、檔案等單項驗收批復手續,在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建筑、安裝)評定意見,組織項目驗收前各項準備及驗收申請工作。
第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全面檢查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情況;
(二)全面考核項目的投資方向、內容、資產形成情況能否滿足研制生產要求;
(三)審查生產線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裝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設備儀器的數量及質量情況,檢查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
(五)審查新選址項目的周邊環境安全保密狀況、防護措施能否滿足單位科研生產安全保密需求;
(六)對項目建設效果作出全面評價。
第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以及設計變更、方案或概算調整批復等相關文件;
(三)國防科工局下達的年度竣工驗收計劃;
(四)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文件;
(五)國家頒布的現行施工和安裝技術標準、規范;
(六)環保、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質量評定、檔案等單項驗收文件;
(七)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第六條 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生產性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準的內容建成并辦理了交工驗收手續;
(二)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并已驗收,試驗設備滿足試驗要求,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研制、生產出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合格產品或代表產品;
(三)環保、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職業衛生等滿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規定的要求,并已按規定獲得單項驗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已出具工程質量(建筑、安裝)評定意見;
(五)生產準備能夠適應項目投產初期的需要;
(六)完成項目檔案單項驗收;
(七)火工產品項目取得行業內安全性評價部門出具的評價意見;
(八)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已完成,并取得財務決算批復文件;
(九)存在的單項驗收問題已全部解決。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竣工驗收前準備工作:
(一)提出驗收申請,編報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二)整理和準備各單項及總體工程資料,組織繪制竣工圖;按照施工圖設計進行工程核算,核對設備儀器型號、數量和金額,提出項目總體評價意見;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配合有關方面進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等有關工作,負責根據批準的設計核定各項經濟指標,分析投資效益;
(四)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環保、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職業衛生、檔案等單項驗收手續,取得驗收批復文件;
(五)按照批準的設計,檢查生產準備、人員配備情況,繪制車間工藝布置圖,參加評定工程質量。
第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準備齊全以下文件資料:
(一)建設依據;
(二)已驗收的單項工程竣工資料;
(三)環保、消防、人防、安全設施、職業衛生、檔案等單項驗收意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質量評定意見;
(四)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合同以及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
(五)全部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建設時期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其他綜合性的圖紙資料;
(六)竣工驗收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建設概況:建設依據、建設規模、建設過程(包括設計施工單位、承發包、招投標、建設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等;
2.建設完成情況: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完成情況,設備儀器配備情況,未完工程、多余或尚缺設備情況及處理意見;
3.工程質量情況:建筑工程質量評審結論,設備安裝及試車情況;
4.生產準備情況:人員組織、技術資料、工藝裝置、動力供應、生產協作、安全技術及運行考核、制度建立、生產能力等情況;
5.財務決算情況:總概算執行情況,節約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資產情況,決算審計情況;
6.單項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況,竣工圖整理繪制情況等;
7.綜合經濟分析:以投資為核心,對項目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綜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資效益,并預測項目建成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三同時”執行情況和檔案驗收情況;
9.安全保密情況及新選址項目的周邊環境情況、安全保密措施;
10.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11.項目建設的主要經驗和教訓;
12.編制相關報表(內容及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驗收計劃填報《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內容及格式見附件1),并向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配合項目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開展的各項工作。對項目出現調整等問題可能造成延期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要提前開展相關協調、上報工作。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竣工驗收一般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單項工程驗收: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者一個車間(實驗室)及設備已經按設計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備使用條件時,項目建設單位即可組織進行單項工程驗收。
(二)全部工程驗收:整個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建設單位即可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初驗。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根據批準的設計,檢查各項建設內容、指標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質量,核對未完工程;
(三)檢查“三同時”的驗收情況;
(四)檢查重大設計變更和施工質量評定情況;
(五)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檢查項目投產后能否滿足研制生產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七)檢查項目有關設計、批準、專業驗收意見等文件資料歸檔情況及檔案驗收意見;
(八)檢查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程序為:
(一)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根據年度竣工驗收計劃,結合項目驗收準備情況,制定具體驗收工作方案。
(二)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根據項目復雜程度一般下設綜合、建安工程、工藝設備、計劃財務等驗收小組。各小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工作內容和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形成分組驗收意見。
(三)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召集會議,聽取項目建設單位匯報,進行質詢;審議分組驗收意見,形成現場驗收意見,對驗收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現場驗收提出的有關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送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
(五)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審議現場驗收意見及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通過后辦理竣工驗收批復文件。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或受托驗收組織部門在驗收工作中發現項目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所規定的驗收條件的,中止現場驗收并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對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項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設備安裝未完,近期又無法全部建成,但不影響全部工程投產使用的項目,也應辦理竣工驗收。在驗收時,對所缺設備、材料和未完工程,應按設計留足資金,限期完成。尾工工程完成后,由驗收組織部門復驗。
第十五條 受托驗收組織部門應將竣工驗收批復文件并附現場驗收意見報國防科工局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收到驗收批復文件后,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應落實責任制,嚴格履行責任,確保驗收工作按計劃實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列入年度竣工驗收計劃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并說明原因及推進措施,經國防科工局批準后,適當延期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前組織向國防科工局報送下一年度項目竣工驗收計劃。
第十八條 國防科工局對驗收工作實行年度總結報告制度。對項目驗收工作成效顯著的,按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九條 驗收工作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視情節輕重對項目建設單位采取通報批評、停止安排非型號保障類項目國撥資金、1年內停止審批非型號保障類項目等處罰措施;對項目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一)驗收準備工作存在問題,對驗收造成嚴重影響;
(二)驗收進度拖期超過驗收計劃規定時間1年以上;
(三)擅自調整建設方案;
(四)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五)未按批復的建設目標完成建設;
(六)涉密項目保密管理混亂,存在重大泄密隱患,或發生失泄密事件;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二十條 受托驗收組織部門在驗收工作中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經國防科工局和國家有關部門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國防科工局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將暫停委托其組織驗收項目,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投資補助類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參照本細則,由項目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國防科工局印發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科工計[2011]5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