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引導社會投資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規范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批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部使用社會投資建設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國防社會投資項目)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投資,是指境內各類內資法人單位出資的非政府投資。政府投資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撥付的投資。外資、港澳臺投資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對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限制類領域的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對《目錄》中放開類領域的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四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是國防社會投資項目核準機關。
第五條 國防科工局和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是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工集團公司、其他中央企業、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本級及所屬單位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向國防科工局備案。地方企事業單位國防社會投資項目按照屬地化原則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軍工集團公司、其他中央企業、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的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初審和申報工作,實施項目監管。
第二章 核準制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見附件1)。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一式5份報送國防科工局。
第八條 國防科工局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初步審核。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退回項目申請報告,或者修改申請報告,或者補充相關材料,或者重新上報。
第九條 對于比較復雜的項目,國防科工局視情委托中介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十條 國防科工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和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國防科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對同意核準的項目,國防科工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當書面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時間不包括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專家評審、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有需要,應當以書面方式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同同意。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目錄》規定;
(二)符合武器裝備發展需求;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要求;
(五)符合投資者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要求;
(七)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有關規定,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八)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無不利影響,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九)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核準之日算起。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請,國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實施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投資主體及項目單位股權結構變化、建設地點變更、綱領規模與能力變化等重大調整時,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國防科工局提出調整申請報告。國防科工局應在收到調整申請報告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調整的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對應申報核準而未申報,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或者核準文件失效的社會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不得實施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已核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批復文件一式3份及時抄報國防科工局。
第三章 備案制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備案申請表(通用文本見附件2)。應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備案的,備案申請表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一式5份報送國防科工局;應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備案的,備案申請表由項目建設單位一式5份報送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備案機關在收到備案申請表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申請表進行初步審核。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退回備案申請表,或者修改備案申請表,或者補充相關材料,或者重新上報。
第二十條 對于比較復雜的項目,國防科工局視情委托中介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備案機關在收到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備案申請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或者《項目不予備案通知書》,并抄送相關部門。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或者《項目不予備案通知書》,一式3份及時抄報國防科工局。
前款規定的時間不包括中介機構評估、專家評審時間。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關主要按以下條件對備案申請表進行審查:
(一)符合《目錄》規定;
(二)符合武器裝備發展需求;
(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要求;
(四)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無不利影響,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2年,自印發之日算起。
項目建設單位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需延期建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原項目申報單位向備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備案機關在收到申請后,于有效期屆滿之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建設的書面通知。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實施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對應申請備案而未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予備案,或者《項目備案通知書》失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類型發生變化;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備案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批復文件一式3份及時抄報備案機關。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備案的項目,竣工驗收批復文件一式3份同時抄報國防科工局。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同意核準或備案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隨意中止建設。確需中止的,應由原項目申報單位向核準、備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核準、備案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對中止該項目建設對國家安全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影響及替代方案進行評估后,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國防社會投資項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納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監管體系,其資產、設備設施等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執行保密資格認證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擅自變更核準、備案程序和事項,不得拖延核準、備案時限。
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申報核準或備案而未申報擅自開工建設的,已申報但未予核準或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核準或者備案的,未經批準或同意擅自進行第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的重大調整的,未經批準或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設的,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核準、備案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和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程度采取下列相應處置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將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者名單,并對社會公示;
(四)撤銷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通知書》;
(五)責令停止項目建設;
(六)吊銷或提請吊銷項目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七)提請有關部門吊銷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的營業執照;
(八)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編制項目文件和開展項目審查評估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的精神和要求,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并將實施細則抄報國防科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