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方式,規范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貼息項目管理,更好地發揮政策扶持和引導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批復》(國函〔200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貸款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防科工局對符合有關條件,使用了中資銀行、中央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貸款機構)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建設期貸款利息補貼。
第三條 貼息資金主要用于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需要政府支持但不宜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 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中編辦批準的軍工科研院所可以申請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貼息項目。
第五條 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進行安排,國防科工局重點審查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六條 貼息資金安排按照控制額度、先付后貼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七條 申請貼息資金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科工計〔2009〕1516號)的規定履行項目核準或備案程序,啟動項目實施并完成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后向國防科工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軍工集團公司、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和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貼息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初審和申報工作,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明確項目有關背景情況、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申請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以及申請額度,同時應附有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等審批文件。資金申請報告具體格式和要求詳見附件。
第十條 項目單位申請貼息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建設資金貸款本金與其合同約定利率及貼息期間內實際占用的天數分攤計算。貸款合同約定利率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以同期基準利率核算申請貼息額。
項目單位實際支付的利息低于上述利息計算值的,以實際支付利息作為申請貼息額。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收到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國防科工局予以退回;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國防科工局委托有關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軍工基本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要求;
(三)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四)招投標實施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貼息資金:
(一)項目已獲取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
(二)在項目批準文件中明確使用自有資金,在實施階段擅自調整為貸款資金的;
(三)未按照項目批準的建設內容和貸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的;
(四)未經批準實施的項目,以及未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項目建設周期所發生的貸款利息;
(五)逾期還款導致的利息、加息和罰息。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予以批復,并核定貼息資金額度。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十五條 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建設資金貸款額度、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年限為項目建設期計息年數。
第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貸款資金的使用與完成情況,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貼息項目的實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貼息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國防科工局提出調整申請報告,國防科工局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對貼息項目加強監督管理,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的順利實施。貼息項目竣工后,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并將竣工驗收批復文件抄報國防科工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對貼息項目的實施進展、建設成效、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接受單位、個人對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防科工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貼息資金等處罰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目標、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批復建設周期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貼息資金損失的,國防科工局視情節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