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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范審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國防科技工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審批或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執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和管理規定;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有利于提升軍工核心能力和促進國防科技工業持續、協調發展;

(二)堅持規范化、程序化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堅持分類管理,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的不同,合理劃分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

第五條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實行全過程責任制,即項目法人、項目評估、項目審批、項目設計、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和項目工程監理等責任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編制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制定投資政策;

(二)制定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法規和制度;

(三)負責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以及重大調整事項的審批手續,并指導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部門根據委托的審批權限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調整、竣工驗收報告等審批手續;

(四)負責編制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年度預算分配方案,編制與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五)負責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條   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關民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以下稱項目主管單位)是項目組織管理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編制上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組織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二)負責組織審查上報項目年度投資需求及實施計劃;

(三)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及時發現、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督促項目按照年度預算和投資計劃實施;

(四)負責按要求組織上報項目執行情況、重大問題等有關信息;

(五)對于需要調整的項目,負責組織上報或審批項目調整方案;

(六)負責組織編報項目竣工驗收計劃,按要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八條   承擔軍品任務的科研院所、有關高校、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非公企業(外資企業除外)等(以下稱項目法人單位)是項目實施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負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

(二)負責編報項目年度投資需求及實施計劃,保證項目按照年度預算和投資計劃實施;

(三)負責按規定組織管理項目招投標、資金、質量及安全生產和保密等工作;

(四)負責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五)負責按季度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表等有關信息,隨時報告重大問題;

(六)對需要調整的項目,負責及時組織編報項目調整方案;

(七)負責完成項目竣工驗收準備工作,配合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章   項目編報、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應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投資規劃及政策,國防科工局發布的規劃方案或項目指南和有關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規定》的要求。

(二)項目建議書應由項目主管單位審查后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

(三)國防科工局在收到項目主管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議書正式申請文件后進行初審。初審重點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法人單位的性質、所有制形式、相關資質等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2. 項目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指南和投資政策;

3. 對于型號保障類項目,審核項目法人單位承擔的任務是否落實,是否符合其主要專業方向,是否與有關單位存在任務競爭,項目建設周期與任務周期是否相匹配;對于非型號保障類項目,審核建設內容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單位的能力優勢和主要專業方向,是否有利于優化能力結構布局等;

4. 在充分與現有條件及其他已批復的項目銜接的基礎上,審核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5. 審核項目建議書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編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國防科工局初審后決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詢評估或組織專家審查。

(四)對委托咨詢評估的項目,咨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防科工局有關咨詢評估管理規定,堅持獨立、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統籌考慮全社會能力,綜合論證項目的必要性,結合項目特點及實際情況,優化項目的技術和投資方案。

(五)國防科工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投資政策及評估結果等,辦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手續。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原則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征地面積控制數、新建和改造面積控制數、主要設備設施配置方案等;

3. 項目建設地址;

4. 項目總投資規模和政府投資控制額(或政府投資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如事后補償的建設內容等)。

第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或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定》的要求,并附項目開工實施所需的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專項審查意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主管單位審查后報國防科工局審批。

(三)國防科工局在收到項目主管單位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正式申請文件后進行初審。對內容、質量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審查、委托咨詢評估或直接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原則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征地面積,新建和改造面積,主要設備設施類別、類型及臺(套)數,其中已提前啟動的建設內容應單獨說明;

3. 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4. 招標方案(含招標范圍、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

5. 建設地址;

6. 項目建設周期(起始時間為國防科工局下達項目首批投資計劃時間,結束時間為項目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間,以月為單位);

7. 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及對初步設計批復的要求;

8. 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9. 附件:

(1)投資估算表;

(2)新增工藝(儀器)設備明細表,其中單項合同或單臺(套)設備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應注明招標方案核準意見(詳見附件1),已提前購置的工藝設備應逐項注明;

(3)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明細表(不含新增工藝設備招標方案核準意見),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單體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材料購置等的招標方案核準意見明細(詳見附件2)。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項目法人單位為基礎,按獨立項目進行審批,確需將多個項目合并審批的,須注明各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號及相關投資構成。

第十一條  項目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和審批:

(一)項目初步設計應由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或通過招標確定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規定》的要求。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都應進行初步設計。沒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購置通用設備儀器或計算機軟硬件等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不再進行初步設計,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要求。

(三)項目初步設計按隸屬關系委托項目主管單位審批。

(四)項目初步設計應以項目法人單位為基礎,按獨立項目進行審批。確需將多個項目合并審批的,應注明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號及相關投資構成。

(五)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的主要內容應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進一步細化,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表細化為總概算表,根據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增加總圖布置及工藝路線設計等內容。

(六)項目初步設計相對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出現以下調整事項之一的,項目主管單位應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方案報國防科工局審批后,再辦理初步設計批復。

1. 政府投資額超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控制數;

2. 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3. 除面積丈量原因外,增加項目購地面積;

4. 增加項目外匯額度,且需要國防科工局辦理有關手續(如海關免稅等);

5. 異地建設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點變更,導致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改變;

6. 調增、調減重大設備(單臺購置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或改變重大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

7. 政府投資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積調增10%以上,或改變主要單體建筑的用途;

8. 調整涉及生產、儲存、試驗、銷毀燃燒爆炸類產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設計方案。

(七)項目初步設計相對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發生調整導致項目招投標方案變化的,應按照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報請國防科工局或初步設計審批部門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管理:

(一)項目法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實施。

(二)項目法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防科工局有關招投標管理的規定,組織開展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三)項目法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建設資金專戶存儲、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擠占或者挪用項目資金。

(四)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協調與管理,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調整審批: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建設方案,原則上不得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或初步設計批復外新增建設內容。確需調整建設方案的,應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國防科工局或項目主管單位審批。

(二)委托項目主管單位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裝備研制生產任務要求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實施外部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相對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報國防科工局辦理調整審批手續;其他調整事項由項目主管單位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1. 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或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目標或建設綱領;

2. 除面積丈量原因外,增加項目征地面積;

3. 增加項目外匯額度,且需要國防科工局辦理有關手續(如海關免稅等);

4. 異地建設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點變更,導致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改變;

5. 調增設備,國內購置設備改為進口,或改變已批設備的使用功能、調整已批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

6. 調增政府投資的新建或改造單體建筑面積(實際測量面積與圖紙計算面積之間的誤差在國家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內的除外),或提高土建工程建設標準、改變主要單體建筑的用途;

7. 調整涉及生產、儲存、試驗、銷毀燃燒爆炸類產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設計方案。

上述調整導致項目招投標方案變化的,由國防科工局一并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招投標方案的,應按照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報請國防科工局或項目主管單位補充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意見。

(四)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批準的項目概算,因客觀原因確需調增政府投資概算的,應在原批準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報國防科工局審批。國防科工局在收到項目調增政府投資概算申請文件后,將組織對項目投資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或審計,對合理的調整辦理審批手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調整審批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且須在項目批復的建設周期截止日期3個月之前上報調整請示,逾期不予受理。對于未經批準擅自調整的建設內容,一律不予認可,由項目法人單位自籌資金解決。

(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需調整延長建設周期,且項目法人單位承諾不影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完成的,應在原批復建設周期截止日期3個月之前向審批部門上報項目調整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

(一)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符合驗收要求的,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申請竣工驗收。

(二)驗收依據。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包括國防科工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計劃、調整報告、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等相關文件,以及國防科工局委托項目主管單位審批的項目初步設計、調整等相關文件。

(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項目竣工后,項目法人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國防科工局組織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并下達審計意見或決定。

(四)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投資1億元以下(含1億元)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財政部授權國防科工局審批,國防科工局以審計決定代替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主管單位初審后報國防科工局審核,國防科工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審批。

(五)項目竣工驗收。國防科工局對部分重大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其他項目,屬于中央單位的,委托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或按隸屬關系委托項目主管單位會同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屬于地方單位的,委托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具體驗收任務分工在國防科工局下達的年度竣工驗收計劃中明確。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驗收的項目,竣工驗收批復文件應附現場驗收意見一并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六)竣工驗收批復應包括以下要素:

1. 項目建設依據,包括項目批復情況和批復內容;

2. 項目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建設總體效果、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設備購置情況、建安工程完成情況、形成交付使用資產情況等;

3. 驗收結論綜述;

4.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尾工工程處理意見等)。

第十五條  項目預備費與結余資金審批:

(一)項目預備費用于項目初步設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建設內容的,由項目法人單位自行安排(項目審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項目結余資金是指項目批復總投資大于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確認投資的部分。結余資金的處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單位、國防科工局直屬單位和軍隊單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調整、竣工驗收等審批事項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由國防科工局商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調整批復中政府投資比例不得高于項目建議書批準的政府投資比例。

第十八條  同一項目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調整和竣工驗收時,批復文件標題應與項目建議書批復保持繼承性。

第十九條  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的初步設計、項目調整和竣工驗收的批復文件(一式3份)需抄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四章  項目預算及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確定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年度預算以及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分配方案及投資計劃。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年度預算分配方案一般分為首批預算和代編預算。首批預算安排的中央財政資金總量按規定不得低于年度投資規模的75%。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于每年6月中旬部署下一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工作,明確安排原則、重點投向和具體編制要求。項目主管單位應在全面清理項目前期工作、實施進度和計劃完成、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建設周期和實際需求,按規定和要求于每年6月25日前向國防科工局申報下一年度投資需求建議,國防科工局審核平衡匯總編制下一年度預算需求;項目主管單位于每年9月中旬申報下一年度首批投資計劃建議,國防科工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年度控制數,審核平衡匯總編制下一年度首批預算分配方案;項目主管單位于5月上旬申報當年第二批投資計劃建議,國防科工局審核平衡匯總編制代編預算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申報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 符合安排原則和當年的重點投向;

2. 新開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并具備開工條件;

3. 當年首批計劃已安排投資的續建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當年追加安排第二次投資計劃的,計劃完成率原則上應達到80%以上并有充分理由;

4. 項目管理規范,年度計劃任務明確、進度正常。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當年計劃工作任務、目標及計劃安排原則,對項目主管單位申報的投資需求建議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銜接、交換意見后進行調整,形成投資計劃草案。

第二十四條  商國家有關部門落實年度預算后,國防科工局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首批投資計劃一般于當年4月下達;二批投資計劃于11月底前下達。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于每季度第1個月10日前向國防科工局報送上一季度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信息,于每月9日前報送上一月度項目財政性資金支出情況,報送信息應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工局依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實施進展、投資計劃執行、組織管理、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在審批、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各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協助國防科工局做好本地區內項目的過程監管。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防科工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項目國撥資金等處罰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轉移、擠占或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目標、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未按批復的建設目標完成建設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管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國防科工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發布施行后,原國防科工委和國防科工局印發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科工法字〔2000〕717號)、《國防科工委關于印發〈加強和改進軍工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科工計〔2004〕1101號)、《國防科工委關于貫徹落實〈加強和改進軍工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科工計〔2005〕408號)、《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科工計〔2006〕1020號)、《軍工建設項目責任制暫行辦法》(科工計〔2011〕645號)、《軍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評價暫行辦法》(科工計〔2012〕1189號)、《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若干規定》(科工計〔2012〕139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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